關于企業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問題的回復
來信:
如果一個企業內部生產、使用、存儲的物質查HJ169-2018無對應風險物質,僅“三廢”污染物中含風險物質,有必要進行“風險評估”“應急物資調查”“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編制并備案嗎?根據《環境保護法》,制定和備案環境應急預案是企事業單位的法定義務,但如果企業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進行檢查后發現企業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時污染物產生量不大或者危害不大,需要依法進行編制與備案嗎?如果需要:根據HJ169-2018,Q<1,判斷風險潛勢為I ,為簡單分析,無環境風險評價范圍。那如何判定風險影響范圍并確定風險受體及《企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指南(試行)》中“一票否決”中的“能夠讓周邊居民和單位獲得事件信息”中的“周邊”所指的具體范圍?
回復:
根據《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第三條有關規定,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業,應當編制并備案環境應急預案,另外,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企業名錄。因此,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業或屬于當地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布的應當依法進行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企業名錄范圍的企業,應當依法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并備案。關于《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指南(試行)》中“一票否決”中的“能夠讓周邊居民和單位獲得事件信息”中“周邊”的范圍,企業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七條、企業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中環境敏感目標調查和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報告中環境風險受體等內容進行判斷。
來源:生態環境部官網